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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彥文
    張彥文 2021/07/15 14:24

    逆子37刀弒母剁頭拋下樓 一度無罪又逆轉!改判無期理由曝光
    16小時前

    桃園梁姓男子2018年10月疑因吸毒兇性大發,在這家中追砍母親37刀,還剁下母親頭顱從12樓丟下社區中庭,一審判他無期徒刑,但二審認為毒品導致他犯案時欠缺辨識行為違法能力,大逆轉改判無罪,引發社會譁然,最高法院日前將全案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決梁男無期徒刑。

    更一審判決指出,這件人倫悲劇發生後,梁男體內驗出甲基安非他命及卡西酮類毒品,相關毒性反應包含躁動、迷茫、幻覺及妄想。

    合議庭認為,梁男雖供稱不知自己施用卡西酮類毒品,但依據檢驗結果,他至少在案發前4個半月開始施用卡西酮類物質,應該是不知道自己施用的甲基安非他命摻有卡西酮。

    此外,依據梁男姊姊及友人供述,梁平時情緒控管不佳、挫折容忍度不足,案發前有幻覺、妄想狀況,合議庭認為明顯符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卡西酮類物質所促發的精神病症,才會持開山刀砍殺母親,審酌梁男行兇時處於精神障礙狀態,辨識行為能力明顯降低,加上姊姊也求情希望法官不要判死,因此更一審今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最高法院日前將二審的無罪判決撤銷發回,主要理由包括梁男雖長期吸食毒品並喝酒,他也坦承自己知道吸毒會造成行為錯亂,關鍵是必須查明當時他是否因爲喝酒加上吸毒才犯案,以及有毒癮的他是否能預見吸毒後可能殺人,因為這些都牽涉他犯案時的辨識行為能力有無顯著降低或喪失。

    此外,以梁男的情況如果獲釋在外趴趴走,萬一又吸毒會不會造成下一個受害者,是社會大眾非常擔憂的事,但二審日前判決梁男無罪時,認為他已完成毒品勒戒,沒有宣告監護等保安處分,對此,最高法院也有疑慮,認為還是必須釐清有沒有必要對梁男宣告監護,因此基於上述理由,發回更審。

    34歲的梁男目前在押,高院日前開庭審理是否延長羈押,審判長問梁男健康、家庭情況,梁男答:「健康良好,姊姊會來看我。」、「對延押沒有意見。」。合議庭裁定延押。
    梁姓男子37刀殺媽媽還剁頭拋下中庭,一度獲判無罪,今改判無期徒刑。資料照片
    梁姓男子37刀殺媽媽還剁頭拋下中庭,一度獲判無罪,今改判無期徒刑。資料照片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這件駭人聽聞的弒母案發生在2018年10月17日晚間6時許,梁姓男子(34歲)在桃園市住處拿開山刀追著66歲母親猛砍,梁母頭部被重砍10刀、雙臂及胸、腹27刀,因全身37道銳創血、腦髓挫傷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休克死亡。

    梁男砍死母親後,兇性未消,又剁斷母親頭顱及左手腕,將頭顱與鍋碗及雨傘、記事本等物從後陽台往下丟到社區中庭,左手腕則留在房內。

    當晚7時許,鄰居被中庭地上血跡和1顆頭顱嚇壞了,警方獲報趕來循線到梁家破門而入,發現梁母的屍體,梁男應訊供稱案發前2、3天有吸毒、當天有喝酒,但不記得發生什麼事。
    弒母剁頭的逆子梁男(中)。資料照片
    弒母剁頭的逆子梁男(中)。資料照片
    圖片來源 : 蘋果新聞網

    一審原本判他無期徒刑,但高院二審認定梁男平日與母親相處平和、沒有弒母動機,而是混用毒品過量中毒後,處於欠缺辨識行為能力等心神喪失狀態下行兇,依法不罰,去年8月24日改判梁男無罪,且梁完成勒戒已無繼續吸毒傾向,沒必要宣告監護,當庭釋放但責付桃園市衛生局評估提供治療、諮商或社區照顧服務,但案件遭最高院發回更審。(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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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時間:10:03

    更新時間:16:00(新增判決理由)
    弒母
    剁頭
    逆子
    吸毒

  • 東大特訓班蛇櫻吳佳齡
    東大特訓班蛇櫻吳佳齡 2021/09/23 21:4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冠中



    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
    陳靖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害尊親屬等案件(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不服本院法官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所為羈押處分,聲請撤銷該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冠中因殺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據被告所述本案發生之當初第一時間的證人王冠仁、謝瓊慧、江春來之筆錄自相矛盾,當天3人也不符合他們日常的作息及行為之事實足認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諭知自民國110年9月7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僅對於證人王冠仁、謝瓊慧、江春來證詞表示意見,前揭證人已配合偵查機關作證在案,且已做成相關筆錄在卷,縱認被告與證人看法相左,抑或證人間證詞可能存在矛盾等節,猶不得認作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依據,難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要件;被告固然否認殺人犯意,然被告並未否認持空氣清淨機等物攻擊母親行為,並無破壞現場,亦無逃亡舉動,相關證人亦陸續到案說明,相關事證已進行保全程序,顯無任何羈押被告之之必要性,聲請將原羈押處分予以撤銷,另以具保、限制住居或責付等方式代替羈押,以避免過度侵害被告人權,被告亦願受限制出境、出海、定時向轄區派出所報到等處分等語。
    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等情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被告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之目的,而對被告所實施之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經查:
    ㈠被告因殺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403號、4694號提起公訴,於110年9月7日移審,本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案件受理,被告辯稱無殺人故意,惟依據被告之供述、卷附檢察官相驗筆錄、相驗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暨鑑定報告書及扣案之空氣清淨機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
    ㈡被告雖執前詞聲請撤銷羈押,惟查,被告懷疑其母親即被害人許明悉及同夥將加害自己,因被害人許明悉待在房間不出來,遂在房門外用蠟燭點燃羊毛地毯逼迫被害人出來對質,當被害人走出房間之際,持手機錄影蒐證,被告見狀將被害人毆打倒地,將被害人持之蒐證錄影的手機搶走,並丟到廁所馬桶內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被害人許明悉手機錄影之光碟、照片及譯文等件在卷足憑,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證據之虞;而被告所涉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屬刑事訟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重罪,蓋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性,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有衝動控制力不佳之情形,失控時難期能確實遵守法治,自有相當理由認為其在面對重刑時,易萌生逃亡之意圖而有逃亡之虞,是被告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又被告自承未婚,與哥哥很少聯繫,已殺害同住的母親,可見家庭約束力薄弱,被告所涉殺人罪嫌,其行為已包含傷害罪之性質,被告既認知母親及其同夥將加害自己,則被告採取反擊行為致影響他人人身安全之機會相當高,倘命交保,被告返家後無人拘束看管,對社會秩序及公眾安全有高度的潛在危險性,衡以被告本件犯嫌所生之危害程度,尚無從以羈押以外之強制處分取代,為保全審判及執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㈢綜上,本院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自110年9月7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核無違誤。被告執上開理由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歷審裁判: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272 條(105.11.30)
    刑事訴訟法 第 101、412、416 條(106.11.16)

  • 1992.7.19.生日顏亘
    1992.7.19.生日顏亘 2021/12/18 08:28

    我如果毀損你的書本,
    我就跳樓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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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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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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